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项目进度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强化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控制,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根据我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含审计调查,下同)项目进度控制是指对完成审计项目规定时限的控制与考核。对审计项目从审计调查、现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实行全过程进度控制。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分为审计项目实施进度控制和审计报告进度控制。
第三条审计部主任具体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登记、检查、通报和考核。
第四条审计部主任建立审计项目进度台账,及时登记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
第五条审计部主任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根据事务所领导的要求及审计项目核定的任务,明确各审计项目完成时限。
第六条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限,应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审计项目审计组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现场审计时间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个
工作日。
第七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完成时限,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实施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
第八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通过协调、例会等,加强审计组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审计组应根据计划确定的时间要求和核定工作量,保证质量,按期完成。因审计实施情况变化,确需延长现场审计工作时间的,审计项目组应填写《审计项目延长时限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草、审核工作,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草拟征求意见稿的时间一般为:大型审计项目15个工作日;中型审计项目10个工作日;小型审计项目5个工作日。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应当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遇有特殊情况最多可顺延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之日起,大
型审计项目10个工作日,中型审计项目7个工作日,小型审计项目4个工作日内,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提交分管领导审理。审理后,如有需要重新取证核实的问题,提交审计报告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至审计组所在项目组向分管领导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时限,最长的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三条分管领导审理业务科出具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发现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未全部完成或重要问题未在报告反映等问题需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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