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目录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1
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4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初审) 6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初中级) 8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高级及全国统考工种)(初审) 13
6、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行政许可(初审) 18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的,可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已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行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向办理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三、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办理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四、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京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主体范围
依照公司法依法注册的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令第二十八号)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第六条。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北126室劳动关系科
办理时间
政务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010-88506557
投诉电话
010-88506590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限
3年
4申请材料
情况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及数量
其他要求
需提供的基础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2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
公司章程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5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
验资报告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7
房产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8
税收通用完税证明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9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10
企业住所证明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11
房屋租赁协议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12
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原件1份
1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14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15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16
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原件1份
17
劳动合同书样本
原件1份
18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
19
经办人员身份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备注:本事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印章
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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