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安国土资补偿告〔2016〕第198号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16〕671号批准的淮安市2016年度第2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1号地地块拟定348省道服务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淮安市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二、青苗补偿费:,、。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淮政规〔2013〕4号、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执行。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含青苗费、地面附着物)乡(镇)、村、、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淮政规〔2013〕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2月6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局。联系人:黄德军、李日号联系电话:85934461、85737579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淮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7〕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第9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经淮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特此公告!淮安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月16日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安国土资补偿告〔2016〕第199号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16〕671号批准的淮安市2016年度第2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2号地地块拟定杜康桥南侧安置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淮安市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二、青苗补偿费:,、。三、地面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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