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是贵州省西南地区布依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辖区为兴义市、兴仁市、普安县、晴隆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自治州的州府设在兴义市。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州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第五条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七条自治州坚持民族团结是全州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教育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面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州。第八条自治州保障各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自治州保障州内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州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九条自治州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自治州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人民进行国防教育,做好国防动员、拥军优属、征兵、优抚、安置和民兵、预备役等工作。第二章自治机关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其他民族亦应有适当数量的人员,并且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应当相应有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州州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亦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应当相应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第十五条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总编制内,确定和调整自治州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员额,报经批准执行。第十六条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可使用汉语或者布依语、苗语。公务文书和司法文书等使用规范汉字。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匾,应当使用汉文、布依文、苗文三种文字。第十七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