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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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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5 年4月7 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6 年7月11 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 1989 年7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6 年3 月30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南部地区布依族、苗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辖都匀市、福泉市、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贵定县、龙里县、瓮安县和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在都匀市。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为建设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自治州而奋斗。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实行依法治州。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民族政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科学文化的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第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州内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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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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