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2004年2月3日川价费[2004]19号各市、州物价局,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财综[2001]94号)的精神,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在参考其他省、市收费标准和广泛征求各市、州意见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现将我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部门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在服务收费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气象部门,气象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按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二、气象有偿服务范围。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属有偿服务,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提供的内部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三、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内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价格,并写入服务合同。四、气象环境影响咨询可参照环保部门环境评价收费(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五、气象计量器具检定维修可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川价费[2003]177号通知执行。六、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要对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七、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有偿服务单位指导和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有偿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八、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九、本通知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附件:四川省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四川省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标准单位:元 收费项目计量标准收费标准备注 一 气1 天气预报定点12小时以内/次500 象预报信息和专项服务费 短期(1—2天)/月400 中期(3—5天)/月500 周逐日/周800 旬天气趋势预测/旬800 月天气趋势预测/月400 季度天气趋势预测/季500 年度天气趋势预测/年1000 汛期预报(5—9月)2000提供雨情报另加收2000元 整套中长期天气预报/年协商 2 专业气象预报气象指数预报/项/月600如紫外线、舒适度等 防火气象预报/月3000森林防火气象预报协商 风景区旅游气象条件预报/风景点/月2000 交通干线安全气象条件预报/公里/月10 雨量等气象要素预报/项600 灾害天气和重要天气预报/月1000 3 气象信息服务手机气象短消息服务/月2提供图像加收15元 电话语音咨询气象服务/次/-2专家咨询2元/分钟,121除外 BP机寻呼天气预报服务/100台/年100 对中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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