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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建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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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川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川县县城建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县政设施; (五)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时,应当符合江川县县城建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控制规划,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江川县城市管理侦查大队负责江川县县城建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安全,不得损害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七条江川县县城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编制,给予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经县规划主管部门和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予审批。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县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区域第十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第三章招牌设置管理第十一条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县城建城区招牌设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禁止擅自设置招牌。设置招牌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第十二条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规范的,应当面或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整改要求。第十三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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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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