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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日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构筑物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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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包含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有偿使用收入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载体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实行有偿使用。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使用人收取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费。
依法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免收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朝向、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设置时间等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非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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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户外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资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图、全景电脑设计图、正立面图、效果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
(六)设置总面积大于等于一百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和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七)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方案。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现场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公示以及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活动等临时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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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形式、范围、期限、说明和示意图;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的文件。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函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并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设置期限以及设置人相关信息等资料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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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非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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