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规范用车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为领导和机关公务用车提供安全、高效、优质服务,按照“专车专用、精心维护、安全驾驶、服务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第二条实行专车专用。机关实行每位领导相对固定使用一部工作用车,小车不得外借他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司机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随叫随到,确保领导工作用车不延误,小车因事外出2天以上,有关司机必须告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第三条确保安全用车。司机必须时刻保持车内外的整洁和卫生,保持良好的车况及个人精神状态,不得违章驾驶和酒后开车。第四条精心做好小车维护。司机必须按规定对小车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参保和年检工作。第五条政府领导因公未带车出差,司机应将小车入库并及时向办公室事务中心主任汇报,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如遇急事,小车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调度使用。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机动车辆的使用实行事先申请制度,原则上按申请先后顺序经分管后勤的副主任同意后使用,禁止公车私用。第三章公务用车加油管理第七条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必须到定点单位加油,定点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招标确定。原则上驾驶员每次加油后须保留相关票据,票据以外的额外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第四章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第八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维修厂家由政府办公室招标确定。车辆维修包括修理、装璜、更换轮胎等。严禁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配件按相关政策处理。第九条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凡需要维修的车辆,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鉴定后方可进行维修,严禁驾驶员未经同意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由此对车辆产生损坏的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一律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第十条车辆维护完后由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维修的车辆进行复核,审定维修项目、质量和费用。对弄虚作假的定点维修单位和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将严肃查处。第五章公务用车投保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投保制度,定点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招标确定。车辆投保险种为:普通商业险和交强险两种。新购公务用车保险或原有公务用车续保,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凡不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发票”,单位不予审核报销。第六章公务用车资料管理第十二条政府机关车辆日常须使用的资料由驾驶员负责管理,其它资料(如:定编证等)收归办公室统一管理。第七章公务用车驾驶员队伍管理第十三条树立全心全意“为领导,为机关服务”的思想,严格遵守“安全第一,优质服务,文明开车”的宗旨。第十四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树立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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