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局工作规章制度县卫生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建设,切实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各项任务,努力把卫生局建设成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职能部门,参照《市卫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卫生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执政、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廉洁、勤政高效的机关。第三条县卫生局要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指示,保障政令畅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恪尽职守、团结协作、求真务实、讲究实效;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实情、体察民意、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局机关各股室及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局长出差期间,可指定一位局领导代行其职责;其他局领导出差,由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代行其职责。第六条局机关各股室实行股长负责制,股长出差、休假期间,须在股室内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股室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岗位分工履行职责。第七条为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及时研究处理应急工作,要保证至少一名局领导在机关负责工作。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卫生局的决策按事项要求分别由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股室决定。第九条卫生局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第十条卫生局代县政府起草的全县卫生工作计划、中长远发展规划、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部门预算、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行业准入等重要决策,由主管科室草拟,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提请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股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必须事先提出建议、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其中,涉及其它股室的应事先会商;涉及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到各乡镇卫生院的,应事先征求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的,应经专家研究、咨询或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分析。第十二条县卫生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依法行政第十三条县卫生局及各股室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政,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十四条股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并报县政府备案。第十五条提请县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股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充分论证、草拟,经局行政股初审后,提交局务会议审定上报。主办股室应协助县政府做好条款的修订、解释工作。第十六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五章政务公开第十七条按照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服务社会、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第十八条局机关实行公开办事和服务承诺制。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卫生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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