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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债的概述.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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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债的概述引言提到债,人们常会想到情债、孽债、欠债等,这是否属于民法上的债?买卖关系的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有何性质的权利义务?甲借乙的一台电视机到期不还,乙能否到甲家把这台电视机抱回来?这些问题涉及到民法上债的概念、发生、原因、种类等,这正是本章所要讲述的内容。教学重点:债的含义债权的特征债务与责任的区别和联系债的分类与意义参考资料: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债的分类部分),法律出版社,2002年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点一、债的概念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ObLigatio,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称为“法锁”。优士丁尼《法学纲要》称:“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古代罗马法将债的关系视为人身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拘押债务人,从而以人身作为债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这个定义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债的产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再次,债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的当事人也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最后,债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可见,民法中的债不同于我国民间所谓的债。我国民间所谓的债,有的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情债”;有的专指债务,且多指金钱债务,如借债、欠债、还债等。在我国固有法中,债的含义也很狭窄,仅指借贷等。自汉律以来,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仍仅指欠人财物。至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人我国。二、债的特点(一)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流转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这是债权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重要区别。因此,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是对世权(从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而言)。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不特定,那么“还债”或者“要债”都是不可能的。(二)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因此,债不以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有形或无形)或人身利益为内容。(三)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其实就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大陆法系民法称之为“给付”。债的法律关系是具体的,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也是具体的,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债的客体大多数是积极的作为,有时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四)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的内容中的债权与债务,都能用货币来衡量评价,属于财产利益,所以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这一特征把债与人身关系区别开来,后者不可用货币衡量评价。(五)债是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件发生的法律关系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这种财产流转关系既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如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件发生,如因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发生的债。三、债法的概念关于债法,有的从债权角度理解,称为债权法;有的从债务角度理解,称为债务法。但从本质上说,债法、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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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kuili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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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