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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债的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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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十九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一、债的概念
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法律关系,称为“债的法律关系”,简称为“债”。
二、债的关系
(一)债的关系之要素
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可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他方应对方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构成债的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1、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权利人与义务人。
2、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债务是被请求方应对方的请求所实施的特定给付的义务。
3、债的客体通常也称债的标的,用来表示主体行动的目的、作用的对象。债的标的是什么,这在民法理论上是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在债法上用“给付”这一特定概念表示。
债的标的应具备以下要求:
①合法性,债的给付须为法律允许的合法正当的给付;
②可能性,给付须为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实现的给付;
③确定性,给付须在债成立之时已经确定;
④财产性,债的给付应具有财产价值。
(二)债的关系的特点
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债的主体特定
3、债的客体为给付
4、债具有平等性
5、债具有期限性
三、债的本质
债的本质,简而言之,“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能够称为可期待的,就不是现在、当前、即时的,而是有时间和空间的距离,是对未来、将来的期待。“信用”就是“言而有信”,相信作出允诺的人能够履行诺言。
四、债权的特征
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
2、在权利性质上,债权不是绝对权,是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
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有相容性(平等性)。
4、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
5、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6、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
7、在权利发生上,债权的发生为非法定主义。
8、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消灭(清偿)得到满足。
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
意定之债也称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和债的内容都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债。意定之债又可以分为:因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和双方行为所生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二发生的债。可以是法律事实、事件,也可以是非法律行为,事件和非法律行为发生债需要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拾得遗失物等均能发生债。
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一方主体人数的多寡)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债权人、债务人)都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或者一方(债权人、债务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的债。
三、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标的之性质)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四、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财物之债的标的物之性质)
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物的种类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具体确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标的物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
简单之债,指债仅有一个标的(客体)的债。
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个,债务人可以择一履行或债权人可择一请求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就转化为简单之债。
六、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同一个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有无连带关系)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另介绍)
七、继续之债和非继续之债
根据给付的时间性分类,可分为继续之债和非继续之债。
继续之债是给付有时间的继续,房屋租金的给付、定期工资的给付、存款利息的给付,以及连续供货合同、继续性劳务的给付等都是继续给付。
非继续之债也称一时给付,是一次行为即可完成的给付。如一次性结清的现金行为即为非继续之债。
八、实物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劳务之债、损害赔偿之债
实物之债是指给付的标的系实物的债。实物之债又根据在债成立时给付的标的是否特定为准,分为特定物之债(特定给付)与种类物之债(不特定给付)。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以货币为给付标的的债,为货币之债,也称为金钱之债。
利息之债是指以给付利息为标的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以提供劳务为给付的债。
对造成的损害给付赔偿的债为损害赔偿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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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aritime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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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