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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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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追女生叫先占,大二叫拾得遗失物,大三叫发现埋藏物;追女孩叫欺诈,求婚是重大误解,结婚是缔约过失,离婚是情势变更;艳遇是善意取得,偷情是无权代理,强吻是恶意添附;女生撒娇是相对权,男生打望是对世权;与邻班人谈恋爱是地役权,与本班人谈恋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结婚是永佃权,分手是形成权;老婆是自物权,情人是他物权。小姨子是相邻权,情人是无因管理,婚生子是孳息,私生子是不当得利。司法解释1、先占: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先占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物有所归,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它提供了一个关于私有财产起源的假说。先占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2、先占的无主财产须为动产。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2、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3、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从其体积、固定性等方面讲,一般不会发生埋藏的问题。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于土地(称为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于房屋墙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5、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仍受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6、情事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全面履约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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