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次申请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升级的测绘单位进行考核。第三条测绘单位根据测绘资质的不同等级,按下列要求建立测绘质量管理体系: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健全的测绘生产、技术、质量管理规定,设立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配备专职质检人员,明确质量管理岗位职责,相应专业人员齐全,并通过载有测绘资质业务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健全的测绘生产、技术、质量管理规定,设立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配备专职质检人员,明确质量管理岗位职责,相应专业人员齐全,并通过载有测绘资质业务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按照测绘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的测绘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检人员,并通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按照测绘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要求,制定测绘质量管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检人员,并通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第四条初次申请成立乙级、丙级升为乙级的测绘资质单位,未通过载有测绘资质业务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初次申请成立丙(丁)级、丁级升为丙级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向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五条申请考核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表和考核自评表(见附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资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六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考核人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次申请成立乙级、丙级升为乙级的实地考核。第七条考核组应当听取申请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或自查情况介绍,采取查验材料、实物、证件等形式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果,如实填写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表,并由两名考核员和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第八条考核组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第九条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果按“合格”或“不合格”判定。乙级80分(含)以上,丙级70分(含)以上,丁级60分(含)以上为合格。判定为“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向被考核单位发放“证书”(见附件)。判定为“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向被考核单位下达“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整改通知单”(见附件),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期限后,被考核单位需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考核申请。第十条考核中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考核材料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附件1: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表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申请测绘资质等级邮编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分管领导质量管理体系负责人质量检查负责人自查意见(按申请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表自查结论及得分):(盖章)年月日考核评审意见(按申请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表评审结论及得分):签名: (盖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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