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思考题部分)[1]参考第14页至19页起源的基本途径:就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具体途径而言,有两种观点最具代表性,即“礼源于祭祀”和“刑起于兵”。所谓“礼源于祭祀”,是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所谓“刑起于兵”,是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某些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特色;,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刑事法律相对发达。[2]参考第33页至35页西周在法治思想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立法思想有:(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西周统治者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已将夏、商时期单纯的“敬天”发展成“敬天保民”的思想,并对自己提出了“德”的要求,进一步说明了深谙统治之术的西周统治者,不仅在治国理论上较夏、商统治者有了较大发展,而且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也有了重大的突破。(2)“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具体运用于法制方面的要求就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这种注重教化和德刑并用的思想,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制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3)礼治思想。西周的“礼治”思相当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原则:①“出礼入刑”原则;②“亲亲”、“尊尊”原则;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3]参考第34页至37页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1),作为西周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积极预防犯罪。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所谓“亲亲”调整的是人们在家庭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孝”;所谓“尊尊”调整的是人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各家的法律思想[4]参考第65页至70页。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和激烈变革,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每一学派的思想家都纷纷阐述各自的理论、学说及观点,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和学说。(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共同内容:“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2)墨家的法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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