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综〔2004〕5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全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种类以及使用管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问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2]76号)精神,民办非企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当使用税务发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二、关于中央驻鲁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问题中央管理的驻鲁各类学校,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票据领购手续。其他中央驻鲁单位,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时,应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中央驻鲁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票样见附件一)。此种专用票据于2004年7月1日启用,各中央驻鲁单位接通知后,请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原领购的票据一律作废,并缴回当地财政部门。三、关于执收单位集中征收使用票据问题。随着收支两条线改革和“票款分离”工作的不断深入,绝大部分单位实行了“票款分离”,缴款人直接到代收银行缴费。但对地处偏远,银行代收网点少或者收费零散、频次较高的执收单位,要求缴款人到银行缴费有较大困难。为方便交费人缴费,提高工作效率,从2004年7月1日起,启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委托单位征收票据”(分三联单和四联单两种,票样见附件二)。此种票据要和缴款书配合使用,收费收入要在3天内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此种票据的发放范围,限量供给,及时缴销,保证使用此种票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四、关于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的使用范围问题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或上下级往来款项结算时,收款单位向对方出具的一种收款凭证,在会计处理上只能作为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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