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概要日本历史上有两部宪法,明治宪法即钦定宪法,日本主义、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为基本原理。以和平主义原则为核心,誉为“和平宪法”,放弃战争和武力威胁、武力手段。严格修宪程序。实行多党制。宪法的历史发展明治宪法天皇于1875年4月下令制宪1882年伊藤博文等考察欧洲宪政,1883年回国负责起草宪法1889年天皇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由日本帝国议会通过,11月29日生效宪法的历史发展明治宪法的特点确认天皇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确认有限的民主主义,如民选议会、司法权独立、有限保障臣民权利等国民主权、基本人权等近代宪法原理并未得到确认军国主义势力膨胀以后,仅有的一点自由主义、民主主义也被扼杀宪法的历史发展日本国宪法制宪背景日本主义ChapterIIRenunciation(放弃)ofWarArticle9(1)Aspiring(热心的、积极的)sincerelytoaninternationalpeacebasedonjusticeandorder,theJapanesepeopleforeverrenouncewarasasovereign(至高的)rightofthenationandthethreatoruseofforceasmeansofsettlinginternationaldisputes.(2)plishtheaimoftheprecedingparagraph,land,sea,andairforces,aswellasotherwarpotential,(进攻) 第九条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日本通过《国民投票法案》拉开修宪大幕日本修宪得不偿失日本众议院4月13日就《国民投票法案》修正案进行表决日本陆上自卫队在富士山脚下举行为期5天的大规模军事演习
日本宪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