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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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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0年8月2日经第十五届会理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会理府发〔2010〕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与建设管理,根据《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会理县境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其规划、用地与建设的申请、审批和实施等适用本细则。第二章规划管理及审批程序第三条适用范围:古城核心区、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规划控制区。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在规划管理和控制的区域进行建设活动,应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镇、乡村规划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私人建房不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该项目工程进行设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五条规划许可审批程序一、古城核心区与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具备“一书两证”(一)按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向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选址申请,由县规划和建设、土地、交通路政、环保、安监、林业、水务、文物、电力、防震减灾等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符合选址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含原拆原建)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规划和建设、土地、交通路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定后办理;以出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三)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定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古城核心区建设工程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主要道路交叉口建筑、重要标志性建筑、影响城市景观建筑物由县规划和建设选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建设和规划用地委员会审定。二、在集镇、乡、村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具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在集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新占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原则上应选址在村镇规划新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初核后,报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在集镇、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建房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报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应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规划控制区域是指尚未编制建设规划,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水源地、交通枢纽及交通沿线、电力和通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产建设基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在该区域范围内需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初核后,报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审批。第六条建筑风貌的控制。古城核心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按《会理县县城风貌规划》和《会理县街景立面设计》进行规划设计;集镇、乡、村规划区内房屋建设应按相关规划进行设计;所有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立面效果图纸进行设计和修建,建筑风貌必须符合要求。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相关手续或进行建设。期满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1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第八条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办理一、办理程序(一)临时用地规划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应向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规划和建设选址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集镇、乡、村规划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后,方可向县土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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