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11032202)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EMC-LED照明节能服务合同)深圳市华汇光能科技有限公司铂胜节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1-03-31合同执行标准为: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甲方(用能单位)单位名称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法定代表人刘坚授权代表联系人授权代表通讯地址广州流花路111号院内电话020-36653591手机电子邮箱邮编开户银行传真账号乙方(节能产品提供方)单位名称深圳市华汇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育生联系人文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座1703室电话传真丙方(节能服务公司)单位名称铂胜节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卉授权代表黄贺联系人黄贺手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账号338040100100134078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室外与三号楼室内更换LED照明节能灯具合作合同甲方: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乙方:深圳市华汇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丙方:铂胜节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鉴于本合同三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室外路灯及三号楼照明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EMC-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专项节能改造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三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三方共同恪守。术语和定义三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方(这里特指乙方、丙方)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方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节能产品提供方(乙方)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节能产品的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丙方)提供节能项目融投资、项目审计、设计、项目售后服务及运营等服务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能耗基准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效益分享期达到108个月为止(止于最后一天的24小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效益分享期108个月。项目方案设计、,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原料的采购生产、产品安装及调试。产品的生产安装周期为60天,由乙方厂家工程师进行安装调试、甲方配合做好协调工作。,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24小时,试运行期间可以对产品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文件。(小写:万元),项目的月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元(小写:,为固定值)。:甲方与(乙、丙)方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照1:9的比例、第四年按照2:8,第五年按照3:7的比例、第六年按照6:4的比例、第七年按照7:3的比例,第八年至第九年按照8:2比例,分九年分享节能收益。《国家道路照明设计规范》比对两种灯具的照度等照明效果;根据《国家照明灯具技术标准手册》比对两种灯具的效率、功率因素、线损等,通过实载功率差,作为节能率的理论计算基础。以功率计、照度计等仪器仪表通过表态实测,作为节电率的实际检验。最后通过修正系数,作为本项目的最终节电率数据。本方案节电率详见附件一:《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三号楼、室外路灯照明节能改造方案》。,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即根据节电率、日使用时间(H/D)、年使用时间(H/D)、电费、必要的维护更换费用等情况,按公式计算所得。本方案节电效益详见附件一:《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三号楼、室外路灯照明节能改造方案》。(乙、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a)甲方在9年的合作期内共分享节能电费万元(年节约费约为万元),(乙、丙)方分享节能费万元(扣除万(含成本、融资、税费全部费用)成本外收入)。换言之,乙方在合作期的前三年(2011、2012、2013),每年支付至丙方账户经费(含税费)万元,第四年(2014)支付至丙方账户经费(含税费)万元,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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