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颁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1996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就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载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坚持合理布局,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各项建设就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包括:集镇或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集镇域规划和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村庄、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庄、集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集镇详细规划是指集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近期建设项目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十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期限,远期规划为20年,近期规划为5年。 第十一条 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区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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