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商标案例分析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申博”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简称,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博活动相联系,产生误导。)(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近似)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了解,国家商标局正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内容依法撤销了注册号为3871867的“三光”商标。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外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适用本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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