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 526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满天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102 号华盛大厦北塔 2108 室。
法定代表人:郑有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大明,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漫游,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74 年 12 月 18 日出生,
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420 号大院 4 号 502 房。
上诉人广州满天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天星公
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9)越法
民一初字第 155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 陈*与满天星公司就陈*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涉
及的劳动争议,应根据有关的劳动法规及司法解释作为处理双方
之间劳动争议的根据。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满天星公
司主张陈*自 2008 年 12 月 5 日起没有上班, 陈*则主张其无需接
受考勤管理,一直工作到 2008 年 12 月 9 日。从满天星公司提供
.1.
的考勤记录、 2008 年 10-12 月份工资条显示, 陈*2008 年 10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9 日的考勤记录包括 2008 年 12 月 5 日至 9 日
在内有 27 天(其中 19 天是星期六、日)显示为“未打卡”,工资
条记载的“事假”、“旷工”合计有 18 天,二者明显不吻合。反之,
双方均认可的 2008 年 6-9 月工资明细表显示,“餐补”分别是 90
元、84 元、120 元、126 元,即出勤天数分别是 15 天、14 天、20
天、21 天,满天星公司并没有按照 8200 元÷ 天的方式扣发陈
*的工资。庭审后,该院限期提交陈*其他月份的考勤表,但满天
星公司未能提交。因此结合陈*在满天星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职务的
情况,该院采纳陈*的主张,认定陈*无需接受考勤管理,陈*在 2008
年 12 月 5 日至 9 日没有旷工。双方的劳动关系自 2008 年 12 月 9
日起解除。
二、关于陈*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以及
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陈*以满天星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
由向满天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满天星公司支付被迫解
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陈*、满天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满天星公司给陈*发放工资的时间是每月
5 日。但从实际发放工资的情况看,陈*2008 年 7 月份的工资在 2008
年 8 月 20 日发放、2008 年 9 月份的工资在 2008 年 10 月 22 日发
放,2008 年 10、11 月份的工资直到陈*于 2008 年 12 月 9 日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仍未发放。满天星公司提出未发放工资的原因:
一是陈*借支款未还,但其提供的借款凭证是 2007 年 4 月 19 日至
.2.
2008 年 4 月 17 日的凭证,而陈*在 2008 年 1-6 月份、8 月份的
工资均正常发放。二是受金融危机影响,满天星公司资金周转困
难。满天星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要缓发工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但满天星公司没有提交与陈*协商过的证据,而是单方面作出缓发
工资决定,损害了陈*付出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因此上述理由均
不属于欠付陈*工资的法定事由,该院不予采纳。由上述事实可见,
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起因在于满天星公司未依法及
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满天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给陈*,对该劳动争议的发生负有责任。陈
*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
动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用人单位末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的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满天星公司收到陈*递交的《关于
被迫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未对劳动关系提出任何异议,
视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满天星公司
应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按陈*2008 年 12 月 9 日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给陈*。
陈*的月工资标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工资单均显示构成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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