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积分落户政策的宪法学.doc:..浅析积分落户政策的宪法学一、积分落户下的迁徙自由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公民迁徙现象的大量出现,由此引发了诸如教育、医疗、卫生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户籍制度问题。为解决大规模迁徙下的户籍制度问题,劳动人口的输入大省广东省于XX年提出了“积分排名入户”制度,率先在户籍制度改革上破冰,随后上海、北京、天津等地也纷纷提出积分落户制开展户籍制度改革。XX年南京市发布《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新规,规定从XX年2月1日起外地人“积分落户”的户籍新政开始在南京正式施行,这也就是说南京市实施已久的购房落户政策已被积分落户所替代。积分落户制与此前在河南、上海等地实行的户籍制度改革相比,在考虑当地人口承载力及人口流动规模的基础上使得迁入人口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福利得到保障,被认为是破解大城市落户难和推动人口迁徙自由的现实路径。然而想要充分实现户籍改革的成功,最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明确迁徙自由权,使这一基本人权得到充分保障。、迁徙自由权概述迁徙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迁徙自由指一国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国内其他地方或国外旅行或定居以及自由返回原居住地的权利,狭义的迁徙自由则仅指公民在国籍所属国领域内自由择业、定居、履行的权利。本文研究的主要是狭义上的迁徙自由权。迁徙自由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理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国际条约和国外的法律大都以不同的形式对迁徙自由权进行了规定,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国家在其宪法中均明确了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而且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明确确认和保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我国最早在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首次明确承认迁徙自由权,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受当时工业发展规模小、实力弱而无法全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政府欲通过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实现更多的资本积累,以及当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带来的社会问题造成政府财政压力增大的影响,我国宪法一度取消迁徙自由权,代之以严格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将公民严格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随着市场的开放与经济的发展,为赋予农民以迁徙自由,使其获得自由发展的权利,享有与城镇居民竞争的可能,我国于XX年开始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逐步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为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成功,各地区相继探索、推出积分落户制度,使迁入人口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福利得到保障,但是我国法律却始终没有对公民应享有的迁徙自由权予以再次确认。三、我国宪法恢复迁徙自由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我国宪法恢复迁徙自由权的必要性分析公民迁徙自由权的恢复对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大的意义。第一,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而言,迁徙自由权的恢复有利于市场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民素质的提高。人力资源作为首要生产力和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使人们在国内各地区及国外自由择业和选择居住点,因此从宪法高度重新审视迁徙自由权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迁徙的过程还进一步促进了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第二,迁徙自由权的恢复有利于实现公民平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迁徙自由权的重新恢复将更有利于实现公民间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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