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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区人民政府.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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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珠香府函〔2016〕39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湾西垦区清场补偿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洪湾西垦区清场补偿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2016年2月5日 洪湾西垦区清场补偿方案 第一章总则为妥善解决洪湾西垦区的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洪湾港三期项目”建设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根据2016年1月20日市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及2016年1月25日下午区府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补偿范围本次补偿范围是洪湾西垦区用地上的未被其他项目补偿过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第二条补偿种类和面积确认本次补偿范围内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磨刀门公司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4年3月26日发布《香洲辖区洪湾西垦区清场公告》(珠国土公告〔2014〕14号),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以公告发布时的公证录像为准。公告发布之后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列入补偿范围。第二章补偿依据及标准第三条补偿依据《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磨刀门围垦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172号)、《洪湾中心渔港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纪要》(〔2015〕8号、〔2016〕1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珠办会函〔2016〕1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第四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0〕6号,以下称“6号文”)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6号文中未明确的补偿项目,按照搬迁或者价值评估给予补偿。,,其他形式的房屋按照评估重置价格(建筑成本)给予补偿;其他附着物按照6号文给予补偿;6号文中未明确的附着物按照搬迁或者价值评估给予补偿。第六条相关补助和奖励关于青苗,配合开展用地清场工作的,给予2000元/亩的奖励;关于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按照砖墙水泥顶房屋面积给予24个月临时过渡租房租金(25元/月/平方米)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用地清场工作并搬离的,按照砖墙水泥顶房屋面积给予12个月租金(25元/月/平方米)的奖励。第七条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评估按照本方案规定需评估的,由清场补偿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库中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协商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协商未达半数的,可通过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在评估机构库中选定一家评估机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出具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珠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三章补偿争议的解决第八条对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主体、种类、数量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异议,清场补偿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被征收人仍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区政府可发出限期清理并搬迁的通知,期限内仍不清理并搬迁的,由清场补偿实施单位组织依法清场。因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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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阳仔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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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