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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校舍处置工作的通知.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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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与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近几年来,随着我省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中小学产生了大量闲置校舍。尤其是自2009年5月我省启动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后,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产生的闲置校舍越来越多。如何寻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盘活闲置校舍校产,保证教育资源得到最佳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目前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故出台关于闲置校舍的处置与使用办法成为当务之急。为此,省校安办按照12月7日省政府召开的校舍安全工程座谈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在2006年出台的《关于甘肃省农村中小学闲置资产处理管理的意见》(甘教厅〔2006〕132号)精神,起草了《全省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与使用办法》(简称《办法》)。鉴于《办法》的出台需要经历一系列行政审批程序,尚需一段时间。故在《办法》正式出台之前,关于中小学闲置校舍的处置与使用,仍然遵照《关于甘肃省农村中小学闲置资产处理管理的意见》(甘教厅〔2006〕132号)执行。全省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与使用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中有关闲置校舍的处置工作,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基〔2006〕10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甘肃省农村中小学闲置资产处理管理的意见》(甘教厅〔2006〕132号)精神,加强对教育资产的管理,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中小学闲置校舍是指各地在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和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中被撤并停办的,且今后该校址不再用于举办同类学校的所有可用校舍校产,包括被撤并学校的校园土地、实践基地、小农场和房屋、树木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不包含尚在办学中学校的空闲校舍。第二条凡长期以来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不完整的中小学校舍,应视同产权归教育部门所有,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学校财产,否则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产权手续不完整的中小学闲置校舍,由教育部门为主提出处置意见,报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直、市直学校校舍处置时,由学校提出方案,报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第三条省、市(州)成立由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具体协调落实中小学闲置校产的清理、处置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参照市(州)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领导、指导和管理全县闲置校舍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如果之前已经成立闲置校舍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市县,要不断充实人员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第四条中小学闲置校舍的处置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卖校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校产。。属于省直、市直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小学校闲置校舍,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县、乡两级国有闲置校舍,依法定程序公开处置后,县级所得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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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