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债权人撤销权法律问题研究
保密级别:内部�
学位级别:硕士�
提交日期:��年�月�
答辩日期:��年��月�日�
论文中文题目:债权人撤销权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英文题目:Study on the Creditor Repeal Right�
作��者:张大志�
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指导教师:李建华�
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分类标识:���
中文主题标识:债权人�撤销权��举证责任�
英文主题标识: Creditor Repeal Right Burden of Proof�
中文文摘�
论文摘要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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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是在我国新《合同法》中才予以确立的,填
补了我国合同法在债的保全制度方面的空白,这对于解决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经济活动中的现实问题具有重大的
意义。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尚在完善过程中,债务
人以随意处分财产、隐匿财产等手段逃废债务的现象大量存在,
给债权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社会的诚信基础受到动摇。
债权人撤销权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这种不良的社会倾
向,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撤销权制度实破了
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使债的关系对第三人发生了效力,撤
销权纠纷的诉讼结果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
正确地行使撤销权,则可能顾此失彼造成新的社会矛盾,背离
了撤销权制度的立法本意。
因此,需要对撤销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解
决撤销权行使中许多争论不休的问题,借以推动撤销权立法与
司法解释的完善,规范撤销权纠纷的司法实践,更好地发挥撤
销权的作用。
笔者秉承着这样的理念,在本文中分四个部分对撤销权的
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在这部分中,笔者首
先对撤销权的概念作出解释,并且将撤销权与可撤销权合同的
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与代位权、与请求完整合同无效等相
关概念逐一作了细致的比较。就撤销权的性质,在论述实体法
上权利派和程序法上权利派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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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解。
第二部分——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笔者按照传统的民法理
论对撤销权成立的主客观要件进行了分析。客观要件——债权
人须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观要件——债权人、
受益人须具有恶意。通过分析,明确了何为“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债务人无资力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债务人的恶意,如何
判断受益的恶意等问题,同时,也就债务人无偿将资产捐赠给
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是否可以作为撤销权的标的问题提出了自
己的见解。认为不能简单地适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部分——撤销权的行使。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从撤销
权的行使主体、行使客体、行使范围、行使的效力、行使的期
限等方面分析。提出作为撤销权行使主体的债权人必须享有合
法有效的债权,必须享有以财产为标的债权,必须享有到期债
权。解决了关于以持定物为目的的债权是否适用撤销权的问题,
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定在债权人各自债权保全范围内,认为
撤销权对转得人没有效力。同时,还对撤销权行使中的权利冲
突及其处理作了重点的论述,提出若不能妥善解决撤销权行使
中的权利冲突问题,将大大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这一论述是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蓝本,讨论目前社会中最常见
的,也是最受人关注的建筑工程承包商向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
开发商主张撤销权时,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法定优先受偿权与预
售商品房买受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并提出了处理办法。
第四部分——撤销权的诉讼问题。首先,对撤销权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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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作出了界定,认为撤销权之诉为形成之诉。然后,从撤销
权之诉的原告、被告、举证责任等三方面展开对撤销权的诉讼
问题的研究。明确了受益人只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撤销权诉讼,
而不是被告身份,对撤销权之诉的举证责任,则坚持“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通过这四个部分的研究,笔者加深了对撤销权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及效力、撤销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等法律未作
详细解释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的认识。提出了在目前有关撤
销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尚未完备的情况下,不能只是
简单地扩大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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