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涉外仲裁
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
第二节涉外仲裁机构
第三节涉外仲裁程序
第四节撤销和不予执行涉外
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五节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六节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区别
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是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又称为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
二、我国涉外仲裁的范围
1、“涉外”的理解
《民通意见》第178条《民诉法意见》第304条
涉外因素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引起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争议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二、我国涉外仲裁的范围
2、涉外案件的主要类型
《民诉法》第255条第1款、《仲裁法》第65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节我国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mission
1、贸仲的机构。总会设在北京,设有华南分会(原深圳分会,2004年更名)、上海分会(成立于1990年3月15日)、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2009年1月成立)、西南分会(2009年3月成立,在重庆),并在经济发达的省市设立了21个办事处,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仲裁服务网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
主任会议
专家咨询委员会
秘书局(处)
秘书长会议
仲裁研究所
委员与委员会议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三)国内争议案件。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CMAC——China Maritime mission,是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的专门受理国内外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设在北京,2003年1月在上海设立了分会,在沿海城市大连、天津、宁波、广州均设有办事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海事、海商、物流以及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三节涉外仲裁程序
1、涉外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开庭(审理方式的确定、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准备、庭审调查、庭审辩论)
4、评议和裁决
5、涉外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涉外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要出裁决书,不能出调解书)
第四节撤销和不予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仲裁法》第70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第71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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