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涉外仲裁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二、涉外仲裁和其他仲裁或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
三、涉外仲裁的特性
四、涉外仲裁的发展趋势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仲裁。一般认为应对“涉外”和“国际”作广义的解释 。
在我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外”指法律关系的三因素至少有一个因素同外国有联系。
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商事”保留。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二、涉外仲裁和其他仲裁或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一)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不含涉外因素,不涉及到域外送达、取证等事项,其裁决一般只在国内执行,无需到境外执行;而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常常涉及到域外送达、取证等事项,其裁决很可能遇到需要外国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涉外仲裁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
涉外仲裁是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用于解决发生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私法争议,其裁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系指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提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式,其裁决由当事国出于道义上的责任自觉执行。
二、涉外仲裁和其他仲裁或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二)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两者在性质上有本质的差别。涉外仲裁具有自愿性和民间性;而涉外民事诉讼则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司法主权的形式。
涉外仲裁与协商和调解
协商和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涉外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就产生法律拘束力。
协商和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无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涉外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涉外仲裁的特性
涉外性
自治性
民间性
中立性
专业性
保密性
准司法性
终局性
四、涉外仲裁的发展趋势
涉外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由临时仲裁向常设机构仲裁发展
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的范围逐渐扩大
涉外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
涉外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性逐步增强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一)
一、涉外仲裁机构的分类
临时仲裁庭
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办公地点、办事人员和仲裁规则,它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
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后者如“美洲国家间商事仲裁委员会”。
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如“伦敦国际仲裁院”,后者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如荷兰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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