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涉外仲裁知识结构:一、涉外仲裁概述二、涉外仲裁机构三、涉外仲裁程序四、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五、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六、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一、涉外仲裁概述(一)涉外仲裁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何谓涉外民商事案件?【法条链接】《民诉法意见》第304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一款:“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分标准: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国内仲裁:解决本国当事人之间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涉外仲裁:泛指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或国际性民商事争议的仲裁。(三)我国涉外仲裁的立法概况1.《仲裁法》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2.《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七章:仲裁;《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制定的仲裁规则。二、涉外仲裁机构(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三)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法条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6年)第3条:“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收费与国内仲裁案件的仲裁收费应当采用同一标准。”三、涉外仲裁程序(一):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时间更长(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涉外仲裁:第1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国内仲裁:第6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2)《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涉外仲裁: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4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国内仲裁:第16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时间更长(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涉外仲裁:第13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国内仲裁:第6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2)《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涉外仲裁:第72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仲裁反请求的,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国内仲裁:第17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二)仲裁庭的组成【法条链接】《仲裁法》第67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三)仲裁的审理与裁决1. 开庭前的通知时间更长(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涉外仲裁:第30条规定:“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2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国内仲裁:第63条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当在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2)《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涉外仲裁:第74条规定:“仲裁案件首次开庭,应在开庭的30前将开庭通知书发送双方当事人。”◆国内仲裁:第45条规定:“首次开庭的通知书应在开庭的10前发送双方当事人。”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涉外仲裁:第42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国内仲裁:第65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书。”(2)《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涉外仲裁:第76条规定:“裁决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国内仲裁:第60条规定:“仲裁庭应在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法条链接】《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8条:“国际及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实体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当事人未选择的,仲裁庭应适用仲裁庭认为适当的一个或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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