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商标法 1. 马来西亚商标法简介 马来西亚商标法制定于1976年。服务业的商标注册在马来西亚起步较晚,是在199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但随着服务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日渐重要的角色,服务业的商标注册已愈受重视。 在2000年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起实施,取消了A、B的注册簿制度,保护驰名商标,增加海关执法措施。 目前,马来西亚是WTO成员,于1989年加入WIPO和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2. 马来西亚商标制度 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马来西亚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负责管理商标主体 国内贸易与消费人事务部(贸消部)属下的商标局负责管理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它有关事项。商标局也负责刊登《商标公告》于宪报(GAZETTE)上,刊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使用优先制 马来西亚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申请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应该依据1997年商标条文 (TRADEMARK REGULATION 1997) 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别申请。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呈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即TM5)5份,商标图样5份,宣誓书(STATUTORY DECLARATION)1 份。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完整并按照以下填写申请书者,商标局将配发申请编号。以公司名义申请或者个人(年满18周岁)名义申请. 办理申请资料 商标注册委托书可从Pintas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或者到香港永达会计事务所索取。注: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 ,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清晰商标图样(12份),图片尺寸在5厘米*5厘米到10厘米*10厘米 如果根据《巴黎公约》您享有优先权,请详细列出该优先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证明。优先权的获得期限是在第一次申请的六个月内。 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马来西亚1976年商标法令采纳了《尼斯协定》分类法。 手续不完整或不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有关申请将被退回。商标局对编定申请号码的申请进行审查,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被驳回申请的,商标局则会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告。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公告,异议人应当将异议书寄送商标局,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于《商标介绍》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异议呈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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