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丁德超
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内容简介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级标准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与控制
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104条。
赋予卫生部门六大职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制修订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新产品的许可和检验规范制定
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续)
《条例》第四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02月27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指标
应急响应
启动级别
Ⅰ级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②国务院认定的其他1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Ⅰ级
响应
国家级
Ⅱ级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损害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②国内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损害并有扩散趋势的;
③一起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有死亡;或死亡10人以上;
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Ⅱ级响应
省(区、市)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指标
应急响应
启动级别
Ⅲ级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一起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Ⅲ级
响应
市(地)级
Ⅳ级
①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一起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的;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Ⅳ级响应
县(区、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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