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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避申请书范本.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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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避申请书范本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王志华诉王静名誉侵权一案,闫勇任审判长。因王志华起诉所涉及的内容及其提供的证据有有关贵院审理王起诉的离婚案及作出判决的材料(二审判决书称:“经审理本院认定,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被告王静提交的证据也有多个是从王志华诉杨锡莉离婚案档案(2004)历民初字第3457号卷宗里发现的,比如: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向历下区法院提供的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厅长签名或盖章、名字是“李秀莲”的显然没有法律效力的《关于对反映王志华同志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对王静信访问题反馈情况的说明》。这些证据虽然当时没在离婚案件庭审时出示和质证,但在离婚判决书中却有表述:“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落实举报材料的真实性,本院依法到原告所在单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调查核实。”因此,依法显然属于隐瞒证据。这也是王志华向法院提交证明他没有非法同居、包二奶的唯一他方证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室主任张永2006年12月4日在定陶县法院刑庭调查笔录中称:“这个报告当时在历下区法院来调查之前形成的没有抬头文及加盖公章,当时历下区法院说这个报告的形式也行,这个报告与原先的报告也没有出入。该报告中将李翠莲误写成李秀莲,对“秀”在这个报告中是个错字,况且该报告中还有附件,这个报告是提供给历下法院的真实情况,不是正式报告,所以也没有加盖公章,是上报的初稿…”。由于这个贵院不敢在审理该案时告知被告杨的明显违法的证据的存在,致使贵院和上诉审法院不能依据王提出离婚的真实事实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这对被告杨锡莉显然是不公正的;同时造成王包养的二奶李翠连持该唯一证明其没有与王非法同居、被包二奶的证据陷害、诬告依法对王非法同居、包二奶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的王静,并追究无罪的王静的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只是因为李以外的二审法院裁定原审定陶县法院审判程序错误,发回重审的原因,李才不得不依法撤诉的;还造成此次王志华又以该证据提出本诉讼。而该证据根本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定的要件,依法属不合法证据,当然是无效证据。闫勇曾担任王志华诉杨锡莉离婚案的审判员。依此事实,被告认为闫勇显然与王志华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因在王志华诉王静名誉权案审理中要依法对这些证据予以认定,且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厉害关系。为保证本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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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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