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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的关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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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的关系Bysqunfeng发表于2008-8-219:37:00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DD说到底A是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比如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强调以义务为本位,义务是第一性的,权利是第二性的;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力人。相对权力义务又称“对人权力和对人义务”,相对权力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力人。权利与义务 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力人。相对权力义务又称“对人权力和对人义务”,相对权力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力人。--------------------------------------------------------------------------------央视国际5年06月14日10: 郑成良:试析马克思的一句法律格言国内很多颇具权威性的论著和教科书都认为,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在法律的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就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义务;存在着一种义务,也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一种互相对应、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关系,离开了任何一方,另一方就无法存在。例如,没有某种债权就谈不上相应的债务,没有某种债务就谈不上相应的债权。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与原意相去甚远。根据我个人的管见,马克思的格言不是一个关于事实的陈述,因而,其用意并非是要指出权利与义为互相对应、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事实。相反,它是一个与事实无直接关系的关于价值的陈述,意在阐明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是正当的、合理的。事实陈述回答事实是什么的问题,价值陈述回答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如果把一个价值陈述当做事实陈述去解读,在理解上就难免南辕而北辙。“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是马克思在1864年起草《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时把它作为制定规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入章程的序言中的。如果这句话所要说明的仅仅是这样一种事实:权利和义务总是互相对应的,那么,就没有必要郑重其事地把它宣布为一种指导立法的精神和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因为:第一,它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了解并理解这一点;第二,也没有任何人否定这一常识,连封建领主都会承认,主人的权利对应着奴仆的义务,奴仆的义务对应着主人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第三,订立规则的立法者无论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都不会妨碍权利与义务互相对应、互相依存和互为条件的事实关系。显然,这种奇特的立法原则是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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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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