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办法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被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是国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中央明确提出国家要下大决心、花大气力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染物集中治理单位,在国家的污染物减排战略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各级政府的密切关注点。为了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现有设施的功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水平,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决定2008年开展一次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绩效评比活动,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评比范围凡从2007年1月1日以前投产并连续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新厂运行满一年可参加评比),未发生重大事故,且处理量不低于设计水量6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水质净化厂,均可报名参加评比。申报程序参加评比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水协会申报,未成立排水协会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填写《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申报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水协会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参评单位。评比依据:《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城镇污水处理泥质标准》(CJ247-2007)评比重点:评比将从污水有效处理量、污水污泥处理质量、运行成本和污水处理单耗、生产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考核。强调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高效、经济、稳定运营,并着重考核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的水平。具体评比标准见附件2评比组织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是评比活动的主要组织者。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将组成“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委员会”,聘请评委若干名。评委由两部分人员组成:行业内从事工艺、设备、监测等方面的污水处理专家。从参加评比的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理部门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高级管理人员。评比程序培训:开展评比前(数日)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水协会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参评的有关单位进行培训,学习《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办法》和《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标准》。统一认识、明确要求、了解标准。自评:各城镇污水处理厂,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办法》和《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填写《城镇污水处理厂评比申报表》,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水协会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办法》和《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标准》审核后确定参评单位。复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水协会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申报资料审核及现场复评。复评后对达到要求的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申报表》,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委员会”。复核: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组织复核工作。由“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复评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中提出有疑问的单位要进行现场复核,对各类污水处理厂前十名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确定:评比复核结果经“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批准。评比纪律申报单位、复评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和复评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申报单位、复评单位,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评资格。参评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对违反上述要求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本辖区内的评比工作,严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办法》和《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标准》进行,实事求是上报复评结果。在进行现场评审时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请客送礼,评审组一律吃工作餐。奖励办法通过评比评选出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优秀运营单位、先进运营单位,授予奖牌、奖杯和证书。并组织全国污水处理厂学习、参观和交流活动。附件1.《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办法》附件2.《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标准》附件3.《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申报表》附件4.《运行成本分析一览表》附件5.《运行单位耗电一览表》附件2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标准规模划分及先进运营单位分数的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规模的不同分为三类:第一类:大型污水处理厂≥40万吨/日(含)第二类:中型污水处理厂10万~40万吨/日(不含)第三类:小型污水处理厂<10万吨/日(不含) 总分85分以上为先进运营单位(数量不限),每类污水处理厂总分前十名为优秀运营单位。有效处理量(20分)污水处理量(8分)按设计处理水量为准,处理水量低于设计水量60%的单位不得参加评比。超过设计水量时,按设计处理量统计。每年按365天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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