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分支机构的正常活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化肥工业协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第三条协会分支机构是山东省化肥工业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单独设立帐户,实行自收自支,其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分设明细帐页。第四条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财务收支记录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第二章经费来源和支出第五条分支机构经费来源:1、会费收入;2、接受国(境)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3、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4、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分支机构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咨询服务、国际交流、技术服务、举办会议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5、其他合法收入。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1、办公费,主要用于分支机构日常办公、通讯、差旅、设备购置、维修、租用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等;2、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3、会议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学术及工作会议等;4、分支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5、其他合法开支。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须符合协会财务管理规定。经费支出由常委会讨论指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书面委托专人签字,协会核签后方可办理。第八条分支机构需在当年1月30日前将本年度举办各类活动的计划安排报协会。1、开展活动之前需做出收入、支出预算报告。2、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算、报账,不得拖延。经费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第九条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种活动,涉及收取费用,由协会指定专人收费。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第十条分支机构领导变更或换届,需办理相关财务移交手续。第四章报销制度第十一条报销费用时,正确填写费用报销单,必须附有原始单据(财政局或税务局监制,原始单据须填写齐全、无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的规定签字后,送协会财务办理。第十二条如使用支票,必需填写领取凭证。持支票人在支票使用完毕须在五天内将发票交回办清手续,如过期出现问题,由持票人负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使用现金时,需填写借款单,按规定签字后,方可支取。第十四条凡不符合财务规定和报销手续不齐全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十五条根据分支机构经费存款情况,分支机构可预借5000元至10000元作为日常工作周转金。由分支机构指定专人保管,并设立辅助账,以便核对。第十六条每月25日前到协会财务部报销当月费用。第五章收入及分配第十七条会费:分支机构由协会授权发展会员。分会成员中已经是协会会员,并按规定向协会交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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