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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的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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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的改革.doc:..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的改革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采取诉讼阶段论,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原则,侦查、起诉阶段分立化,侦查权、起诉权行使主体独立化,侦诉制约双向性,导致侦查行为受制不足,侦控机关指控犯罪不能形成合力。当前,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在坚持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侦查与起诉之间的关系,强化公诉引导重要案件的侦查取证,包括细化诉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取证的实施制度,以补充侦查实效化、侦查人员出庭强化侦查服务公诉,落实审查起诉时的亲历性审查,扩大不起诉权的行使等。关键词:诉讼阶段论以审判为中心公诉权侦查权侦诉关系长期以来,我国采取诉讼阶段论,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存在违法侦查难于规制,指控犯罪能力不足,案件事实在法庭屡受争议的问题。早在2002年左右,我国曾经爆发了一场关于检警关系的大讨论,其主要围绕我国是否要通过检警一体化改革,重新调整我国检警关系,规范侦查行为。尽管观点各异,但强化对侦查的介入是各方共识。然而,多年来实践依旧,并未发生大变化。当前,我国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控方指控犯罪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是否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是否调整侦诉关系,采取侦诉一体化建设,是亟待研宄的重要问题。一、、起诉阶段的分立化。我国刑事诉讼立法采取诉讼阶段论的设计,审查起诉阶段和侦查阶段相互分离。侦查机关完全主导了侦查阶段的侦查行为,公诉机关基本上不参与侦查部门的证据收集过程。除了个别案件应侦查机关的要求提前介入之外,检察机关缺乏介入侦查的手段和程序规范。特别是,我国侦查任务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而公安机关在地方党政系统拥有比检察院更高的地位,这导致检察院无法染指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无论以监督者还是指导者的身份介入都会引起较大的政治影响,实践中没有公安机关的“邀请”,或者党政领导的指示,检察院都不会介入侦查行为。南昌市基层检察院每年只有一两个提前介入的案件。而且,据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工作任务非常重,南昌市基层检察院公诉人每年人均办理140个案件,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介入侦查。可见,实践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各管一段,互相分立,案件事实构建基本上完全由侦查机关独立完成,侦查行为未能受到有效的引导、监督。同时,由于案件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在数月之后,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即使发现证据问题,需要补充调取证据,但由于时过境迁,导致证据已经灭失而无法收集。相反,域外为了提升指控犯罪能力,打破侦查与公诉之间的界限,侦查程序并不是独立的阶段,审查起诉直接延伸至侦查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侦查终结程序,控辩双方在侦查问题上一直对抗到庭审结束,在提出控诉后公诉行为支配了侦查行为。而大陆法系国家,公诉权主体直接指挥侦查行使案件的侦查权。在法国,由检察官或者预审法官在征求检察官意见后,裁定案件是否已经侦查终结在德国,当案件已被调查清楚,而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时,此时侦查程序即告终结。〔2)即使侦查终结,由于其起诉标准远低于定罪标准,仍需要在检察官的主导下,完成调查取证行为。可见,由于域外侦查程序不属于独立的程序阶段,审查起诉程序与之没有分离,审查起诉直接延伸到侦查阶段,完成起诉准备程序。、起诉权行使主体的独立化。与域外侦查行为作为公诉准备行为,侦查权由公诉机关行使不同,我国侦查、起诉权行使完全分离。侦查权行使非常独立,除逮捕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财产权利的强制性处分,都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3〕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也未参与自侦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由于我国侦查机关有权独立决定、执行作出重大侦查行为,比如,强制讯问、搜查、拘留犯罪嫌疑人等,这些行为是获取证据的重要行为,检察院完全不参与侦查取证行为,即使程序违法、证据失真,检察院极可能无法发现。检察机关虽然有法律监督职权,但实践中该职能行使并不充分。同时,在事实证据清楚之时,侦查机关有权单独作出侦查终结决定,该决定不受检察院事前制约。换言之,侦查机关将侦查不充分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也系其权力所在,检察院只有在审查起诉之后,才能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作出判断,即使证据不足,检察院也只能在退补二次之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院不能将案件撤回侦查机关。于是,在侦查权行使不充分的情形下,即使部分事实不清,检察院也不能轻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一旦起诉可能导致庭审中检察机关的被动。行使公诉权的检察院在庭审中也是独自作战,无论是让证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补充调查证据,还是取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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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