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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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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日期】1981年3月14日【颁布部门】林业部、财政部【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法律法规全文中检索关键词】  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1981年3月14日为加强和改善国营苗圃(以下简称前圃)的经营管理,提高苗圃生产水平,坚持正确的办圃方向,按照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办好苗圃,充分发挥其示范、,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方针、任务第一条 苗圃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为发展林业提供优良苗木的基地。是生产性质的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要按照企业化管理,实行经济核算。第二条 苗圃应当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育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第三条 苗圃的主要任务是:繁殖、推广优良树种,培育当地造林、绿化需要的优质壮苗;开展科学实验,实行科学育苗,提高育苗技术水平,示范、指导社队育苗;利用苗圃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 苗圃的长远规划、生产计划、财务管理、劳力调配、物资供应、产品分配以及人事关系,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并接受上级林业部门的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向苗圃平调劳务、资金、产品。苗圃的土地不得侵占,国家建设必须占用苗圃土地时,要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报省、市、区林业行政部门批准,所占用的土地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苗圃搬迁、改建、合并、撤销和改变经营方向、领导关系,都必须报请原批建单位审批,不得任意改动。新建苗圃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报省、市、区林业行政部门审批。第五条 苗圃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苗圃的规模和任务,本着精简原则核定编制。选拔能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年富力强,懂业务的人员担任主任,并配备好技术、财会干部和工人。苗圃固定工人要按常年用工配备,生产忙季可雇请临时工。苗圃的人员配备必须控制在正式批准的编制以内,不得超编。第六条 苗圃可实行主任负责制。一般实行两级管理,圃下设作业队(组)。要贯彻民主办圃的原则,加强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讨论圃务重大问题,并对圃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七条 苗圃必须建立以生产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主任、技术、财会人员和队(组)长的职责,使全圃的生产建设,能够有秩序、按计划地进行,克服和防止在工作上、生产上、技术上无人负责现象。第八条 苗圃要结合经济工作做好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学习制度,组织好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职工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苗圃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定期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推动后进,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第九条 苗圃在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保证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的前提下,有以下经营管理自主权: ; ,利用多余的土地、设备、劳力及其他自然资源,多培育一些苗木和安排多种经营; ,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对职工奖励的具体办法; ,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选招临时工,合同工和组织户口在城镇和在苗圃的职工家属,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临时工,合同工要签订合同,期满辞退; ,随意向苗圃调入人员,安置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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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花花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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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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