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标题】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日期】 1981 年3月 14日【颁布部门】林业部、财政部【同时按下"Ctrl" 和"F" 键可以在法律法规全文中检索关键词】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1981 年3月14日为加强和改善国营苗圃( 以下简称前圃) 的经营管理, 提高苗圃生产水平, 坚持正确的办圃方向, 按照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办好苗圃, 充分发挥其示范、骨干作用. 以适应林业发展和林业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方针、任务第一条苗圃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是为发展林业提供优良苗木的基地。是生产性质的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要按照企业化管理,实行经济核算。第二条苗圃应当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 贯彻执行“以育苗为主, 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第三条苗圃的主要任务是: 繁殖、推广优良树种, 培育当地造林、绿化需要的优质壮苗; 开展科学实验, 实行科学育苗, 提高育苗技术水平, 示范、指导社队育苗; 利用苗圃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苗圃的长远规划、生产计划、财务管理、劳力调配、物资供应、产品分配以及人事关系, 按其隶属关系, 分别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 并接受上级林业部门的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向苗圃平调劳务、资金、产品。苗圃的土地不得侵占, 国家建设必须占用苗圃土地时, 要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 报省、市、区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所占用的土地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苗圃搬迁、改建、合并、撤销和改变经营方向、领导关系, 都必须报请原批建单位审批, 不得任意改动。新建苗圃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报省、市、区林业行政部门审批。第五条苗圃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苗圃的规模和任务, 本着精简原则核定编制。选拔能执行党的路线、政策, 年富力强, 懂业务的人员担任主任, 并配备好技术、财会干部和工人。苗圃固定工人要按常年用工配备,生产忙季可雇请临时工。苗圃的人员配备必须控制在正式批准的编制以内,不得超编。第六条苗圃可实行主任负责制。一般实行两级管理, 圃下设作业队(组)。要贯彻民主办圃的原则, 加强民主管理, 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 讨论圃务重大问题, 并对圃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七条苗圃必须建立以生产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主任、技术、财会人员和队(组) 长的职责, 使全圃的生产建设, 能够有秩序、按计划地进行, 克服和防止在工作上、生产上、技术上无人负责现象。第八条苗圃要结合经济工作做好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学习制度, 组织好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职工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苗圃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定期检查评比, 表彰先进, 推动后进, 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第九条苗圃在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保证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的前提下,有以下经营管理自主权: 1. 有权因地制宜地决定生产技术措施和经营管理方法; 2. 有权根据社会需要,利用多余的土地、设备、劳力及其他自然资源,多培育一些苗木和安排多种经营; 3. 有权支配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结余留用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 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对职工奖励的具体办法; 4. 在批准的劳动指标内,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选招临时工,合同工和组织户口在城镇和在苗圃的职工家属,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临时工,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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