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本市洗浴、宾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在店内从事各种活动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洗浴,宾馆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方针]洗浴,宾馆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浴,宾馆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责任]宾馆饭店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安全义务。
第六条 [监管原则]宾馆饭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第七条 [相关部门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消防、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实施对宾馆饭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主要任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预防火灾、交通、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九条 [安全管理制度]宾馆饭店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消防、检查、事故报告及处理、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教育培训、奖惩、劳动保护等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条 [会议制度]宾馆饭店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资金投入]宾馆饭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隐患治理、配备应急物资、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设备保养、检测]宾馆饭店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安全组织和机构]宾馆饭店应当根据规模和经营特色,建立防火、交通、治保、综合治理等安全工作组织,组建义务消防队,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或三星级以上饭店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当急救援预案;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八)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教育和培训]宾馆饭店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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