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徐政发〔2011〕60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同耕地产值的10倍计算。耕地种类按旱地、水田、粮菜轮作地、菜地划分。调整后的耕地产值为:—1—三类地区旱地2000元/亩、水田2200元/亩、粮菜轮作地2400元/亩、菜地3100元/亩,四类地区旱地1800元/亩、水田2000元/亩、粮菜轮作地2200元/亩、菜地2900元/亩(见附件一)。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人均占有农用地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19000元、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征收邻近耕地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四)附着物补偿费调整后的树木、花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三。水利、公路、铁路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原则上执行本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上级政府另行规定的,按—2—上级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度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防止互相攀比,确保稳妥推进。在实施项目征地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征地补偿“两公告一登记”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
徐政发〔2011〕60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含附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