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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药房退药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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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药房退药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医院药品的管理,遵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须按下列规定酌情办理。一、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退:(一)因费用报销原因。(二)自己点开的药品。(三)无原始凭据的。(四)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冷藏、密封等。(五)己开外包装,不能恢复原状,已损坏或外包装已涂写字样的。(六)已打开内包装使用的。(七)以厂家药品说明书中介绍的副作用为由拒绝用药的。(八)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未按医嘱用药,由于放置或其他原因药品过期而退药的。二、凡在医院门诊挂号就诊后,本院医师依据病情开具处方在本门诊药房购药后出现的问题,购药3天内,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退药:(一)出现过敏反应的。,针剂独立包装未损的。。(二)(需当面验清)。。(三)医师处方用量不合理,如超处方治疗用量,重复用药。三、退药程序:(一)凡退药者,持原始收据联由原处方医师签字,写明退药原因。(二)由药房负责找出原始处方联核实是否符合退药范围,如符合,收回药品,在收据上签字后交门诊办公室或药剂科审批。(三)已使用或不符合退药条件的部分药品,由医师另开具处方交费,原始处方全额退款。(四)药房、收费处每月核对退药金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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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jl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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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