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0年12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区域,包括金阳科技产业园、贵阳高新技术生态产业经济带、新天高新技术工业园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第四条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在高新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高新区详细规划,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高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指导高新区内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培育发展各类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统筹、协调、管理高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招商引资;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高新区所在地有关区、县发展经济,形成相互促进的合作机制。第六条高新区应当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鼓励和支持高新区改革、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第七条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应当优先用于高新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对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聘用、录用、户籍等有关手续。第八条高新区内的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统一征收、开发、出让、管理。高新区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高新区的土地收益留存部分用于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投资环境。第九条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依法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第十条高新区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并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和支持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网络信息、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其他产业的发展。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地区总部。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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