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与发票管理一、新《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判断的思维方式税务判断的思维方式是日常的、必要的,且数据合理。比如,某企业从客户处订了一万元的货物,客户请吃饭,花费两百元。这顿饭是日常的、必要的,且数额很合理。如果客户请吃饭的花费是三千元,数额就不合理了,这时就需要提供证据。这里的证据既包括发票,还要有点菜单。当然,这时也会出现难以断定的状况。例如吃饭时自带酒水,财务上就有餐费和酒两项,看似是一个整体行为,但税务局就可以认定酒属于无偿馈赠,因而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能够证明酒不是馈赠,就可以把两个发票作为一个整体处理。所以事实和证据很重要,是判断的前提。发票是一种重要证据,对所得税影响很大,但不是唯一的证据。 新《发票管理办法》在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发现假发票就要重罚,不像以前直接补税就可以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一概念很难掌握。单位报账时经常用车票、办公用品等来充,但不论什么票充,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公安局在调查时不看发票,直接查事实,所以用票充费根本没用。所以公司财务不能随意充票,需要改变思维方式,否则会受到重罚。一般而言,在过年过节之前,企业能够都会出现办公费用大量增加的情况,这无异于掩耳盗铃。随着税务改革的发展,发票会慢慢退出历史舞台,企业必须用事实证据说话。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如下: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形势在悄悄发生变化,只要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税务局就不可以随意调整。所谓有效凭证,从司法层面讲,就是能被法官采纳的证据。发票不是有效凭证,只能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 【案例】2009—2010年的跨期发票问:2009年12月开出的发票10万。由于经办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6月份才取得发票,并计入账中,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该笔10万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扣除。这不是“零”的概念,而是指既然2009年的费用不能放在2010年,那么可以回到2009年,相关法条也做出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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