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优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依法保障优抚对象权益、是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总的来看,优抚工作在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将优待军人及其家属工作放在一个特殊位置上,作为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传统的优抚保障体制的基本内容、保障模式、运行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优抚对象的要求,难以维护好优抚对象的权益。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优抚保障工作,是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重点优抚对象876名:其中伤残人员(其中包括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人民警察)107人;“三属”人员(其中包括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13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2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7人、农村籍和城市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72人、年满60周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35人及铀矿开采部队退役人员16人。
二、工作落实情况
(一)抚恤优待政策得到落实。近年来均每年增长15%左右,我市也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较好的落实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别是我市实行了城乡“一体化”,取消了“三属”的城乡差别,均执行城市标准。如:7月1日伤残抚恤标准为3786元—35969元。同级我市标准高出国家标准2979元;三属抚恤标准为9465元-11358元,执行城市标准后,我市标准高出国家标准5328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厚爱。
(二)优抚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的定补金普遍采用“民政造册、财政核准、个人持卡、银行发放”的“四位一体”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保障了每个季度将优抚金准确、及时、足额、便捷的发放,这一模式为广大优抚对象所接受。
(三)优抚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全面实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按照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落实了1-6级城镇无工作单位和农村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离休干部医疗门诊费的100%、90%的标准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40%、30%的标准,为1-4级残疾军人发放医疗补助金和伤残护理费。现在我市在乡的重点优抚对象大部分已经年迈体弱,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又面临疾病多,医药费开支大,考虑到这些,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局领导提出要加大门诊补助比例和大病住院报销比例,门诊补助由的500元-800元提高到现在的1000元-元;制定《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住院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新农合补偿后自付的医疗费用和门诊治疗费用,自
付、部分按照90%、80%、70%给予不同的报销比例。
(四)建立服务保障体系。我局对在乡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一对一帮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和社会帮扶活动,及时了解优抚对象的心里想法,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于长期瘫于床上、身边无儿女赡养和抚恤补助金不足以改善自己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在足额发放抚恤补助和实行优抚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依靠定补生活仍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优先为其办理低保,或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
(五)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特别是每年的“八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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