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发扬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集中群众智慧办好社会主义学校,中、小学校(包括中专、中技、职中、盲聋哑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制度。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第三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第四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办法,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第七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协调。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乡村小学和规模较大的教研组、处、室、厂(场)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本单位的全体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第九条代表的比例可以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民主协商确定。代表的构成要以教师为主体,同时也要照顾到学校各类工作人员,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代会上,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参加学校决策讨论。三、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人的询问。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学和参加管理的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第十二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三条凡教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