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本节要点1、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2、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3、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管理活动,如各级政府机关、政府机关的各级能部门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不正当履行职权和超越职权不正当履行职权,是指不合理地利用职务上的地位或者法律赋予的职权,违反规定,随心所欲地对事务作出处理或决定。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自己无权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注意本罪是结果犯,只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按犯罪处理。何为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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