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单位纪律,规范单位干部的行为,保证单位及其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单位干部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单位干部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单位干部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单位干部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单位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单位干部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干部职务。
单位干部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单位干部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单位干部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单位干部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单位干部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单位干部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单位干部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单位干部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
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