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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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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单位纪律,规范单位干部的行为,保证单位及其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单位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第三条单位干部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四条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单位干部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单位干部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第七条单位干部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 6个月; (二)记过, 12个月; (三)记大过, 18个月; (四)降级、撤职, 24个月。第八条单位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单位干部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干部职务。单位干部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十条单位干部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决定处分期。单位干部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48个月。第十一条单位干部 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 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四条单位干部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单位干部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五条单位干部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单位干部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六条单位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单位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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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huiwei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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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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