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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能力——从欧共体到欧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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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律纵横]
缔约能力———从欧共体到欧盟
叶涵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欧盟在世界舞台中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由于欧盟拥有的缔
约能力,其他国家可以更加方便地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欧洲各国缔结条约。但是,这一缔约能力也给我们带来
了从未遇到过的法律问题。本文强调了欧共体和欧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详细论述了欧共体的缔约能
力,作为论述欧盟缔约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指出欧共体与欧盟之间缔约能力的区别并得出欧盟拥有何
种缔约能力的结论。
[关键词] 缔约能力;欧共体;欧盟
[中图分类号] D993.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 - 2880 (2008) 08 - 0074 - 03
欧盟用一个声音说话,无论是对其内部成员国还是
对外部第三国,都带来了议事效率提高的好处。但是,也
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欧盟能在哪些方面签订协议? 是
排他的缔约权还是与成员国共享缔约权? 这就是本文要
陈述的问题。虽然,曾有不少学者就欧共体的缔约能力
撰文研究,但是本文特别强调的是,有很多文章没有具体
区分开欧共体与欧盟的区别,错把欧共体的缔约能力作
为欧盟的缔约能力。本文中如未加特殊说明,则处于同
一概念的有:欧共体法院、欧盟法院与欧洲法院,欧共体
委员会与欧盟委员会,欧共体理事会与欧盟理事会。而
本文中欧共体(EC) 与欧盟(EU) 是严格区分的两个不同概
念。
一、欧共体(EC) 的缔约能力
缔约权是国家或国际组织通过缔约为自己设定权利
义务的权力。试图分析欧盟的缔约能力,我们就不得不
先分析欧共体的缔约能力。就形式而言,欧共体的缔约
能力分为明示缔约能力和默示缔约能力。
(一) 明示缔约能力
1. 欧共体条约(EC 条约) 所明示的缔约能力
1986 年《维也纳公约》第六条规定,“国际组织缔结条
约的能力依照该组织的规则。”根据欧共体关于缔约能力
的条款,欧共体的明示缔约能力主要包括两类领域:
一些特定的领域内明确的赋予欧共体的缔约权,主
要包括: (1) 财政或外汇体系; (2) 共同商业政策; (3) 现存
的项目结构内的研究和发展参与; (4) 环境; (5) 发展合作;
(6) 关联协议。
另一类领域则赋予了欧共体限制性的缔约权,即虽
然理事会在实践中支持欧共体在这类领域中的缔约权,
但是该权力只被允许促进与第三国家与组织以及成员国
间的合作。主要包括:教育、职业培训和青年、文化以及
公共卫生领域。
然而,在该体系中,我们不免发现两个问题: (1) 协议
并没有规定欧共体在这类领域中的缔约能力是否是排他
性的,是否是专属缔约权,即各成员国是否将该领域内所
有缔约权上交给欧共体而自身毫无保留? (2) 这些领域,
例如EC 第133 条第3 mon
Commercial Policy P) ,是否限于明确列出的事
项? 对其限定和解释的权利由谁享有? 对此,我们只能
从欧盟法院(欧洲法院) 的咨询意见与判决中寻找答案。
2. 关于明示缔约权的排他性的讨论与专属缔约权
(petence)
对于欧共体缔约能力是否具有排他性能力这一问
题,欧盟法院在1975 年的Local Cost Standard 一案的咨询
意见中给出了答案。在该案中,欧盟法院称,共同体和成
员国共同行使权力是不可能的,只要是基础条约赋予共
同体的权力,就意味着成员国在该领域的权力完全丧失。
3. 对明示缔约能力涵盖范围的讨论与非穷尽列举
(non - exhaustive)
第二个问题是,明示缔约能力是否仅仅局限于条约
所列举出的事项? 例如,P ,欧共体的明示缔约能
力是否局限于EC 条约133 条所列出的5 个方面,而此外
的商业政策领域欧共体不得染指?
在前述Local Cost Standard 案中,P
还应包括出口补贴体制,同时也包括同出口相关的涉及
当地费用的信贷方面的措施。这一意见实际上令欧共体
明示缔约能力突破了EC 条约133 条所列举的5 个方面,
对CCP 的范围进行了扩大性解释。P
是具有开放性特征的,因而欧共体的明示缔约权应随着
贸易范围的扩大而扩大。在1979 年公布的Natural Rubber
案中,欧盟法院认为,“对于EC 条约113 条不能做出使共
同商业政策所采取的措施局限于对外贸易的传统手段的
解释之中⋯⋯第113 条授予欧共体的是一个基于同一原
则的权力⋯⋯所以,第113 条中对商业政策所涉及的范围
的列举⋯⋯实际是一个非穷尽的列举。”
(二) 默示缔约能力
显而易见的是欧共体委员会对于欧共体的明示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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