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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行政赔偿.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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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行政赔偿的范围;第二节、行政赔偿的程序与标准*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国家的公共财政资金给予当时损失以补救的制度,它和司法赔偿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知识链接:从主权豁免到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法治的进步第一节、行政赔偿的范围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二)行为要件::必须是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导致的损失,才由国家赔,由于公务员个人的因素致害,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1)外观标准(2)目的标准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应由赵某个人赔偿赔偿还是所属机关进行行政赔偿?(1)法律行为以违法为标准;(2)事实行为以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标准知识拓展:在司法赔偿领域,有可能实行结果责任原则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问题:?为什么?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问: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损害要件1、人身自由被侵害(必须是完全限制);2、生命健康被侵害(例如殴打、唆使他人殴打、放纵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暴力伤害等)3、财产损害:直接损失4、伴随性精神损害: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同时有精神损害的,需要予以赔偿1983年3月2日,13岁的张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张某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进行监控达17年。张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张某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强制行为B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赔偿C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D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国家应予赔偿*(四)因果关系要件:致害行为与损害逻辑相关思考:(1)作为:直接相当因果关系(2)不作为:违反针对特定个体的作为义务(3)因果关系的证明: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但是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的,: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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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05